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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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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技术方法、成果要求等。

本规程适用于依法审批的各类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除外)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其他类型的国家级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特色工业园区。

开发区相关区域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 intensive use of development zone land

以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划等为导向,通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不断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一种开发经营模式。

3.2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evaluation of intensive use of development zone land

对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的过程。


4 总则

4.1评价目的

通过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全面掌握土地集约利用状况,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审核、动态监管、规划计划管理及有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4.2 评价对象

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的开发区界线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4.3 评价原则

4.3.1 政策导向性原则

评价工作应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为前提,以国家对开发区管理的各项政策为导向,充分体现开发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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