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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2033-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非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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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161-2008  矿山安全标志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3术语和定义

3.1紧急避险系统 emergency refuge system

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由避灾路线、紧急避险设施、设备和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3.2 紧急避险设施 emergency refuge facility

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具有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毒有害气体处理、通讯、照明等基本功能,主要包括避灾硐室和救生舱。


3.3 自救器 self-rescuer

由入井人员随身携带、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的一种呼吸保护器具。


4 建设要求

4.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并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 等。

4.2 紧急避险应遵循“撤离优先,避险就近”的原则。

4.3 紧急避险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4.4 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4.5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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