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含伴生氧及其子体矿山)在安全评价、设计、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对井下通风系统的测评和鉴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含伴生氧及其子体矿山)的安全评价、设计、建设和开采。亦适用于深凹露天矿采用地下井巷开拓的部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矿、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矿藏的开采。
本标准也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开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Z2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技术
GB 502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YSJ 019 有色金属矿山采矿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 mines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人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矿井通风系统 mine ventilation system
向井下各作业地点供给新鲜空气,排出污浊空气的通风网路、通风设备和通风控制设施的总称。
3.3 多级机站通风系统 ventilation system for multistage fan station
在矿井主通风风路的进风段、需风段和回风段内各设置若干级风机站,接力地将地表新鲜空气经进风井巷有效地送至需风区段或需风点,并将作业产生的污浊空气经回风井巷排出地表所构成的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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