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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2013.2-200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局部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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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含伴生氧及其子体矿山)在安全评价、设计、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对井下局部通风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含伴生氡及其子体矿山)的安全评价、设计、建设和开采、亦适用于深凹露天矿采用地下井巷开拓的部分。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矿、煤矿、煤系硫铁矿及其他与煤共生矿藏的开采。

本标准也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矿泉水等液态或气态矿藏的开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 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502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YSJ 019  有色金属矿山采矿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metal and nonmetal underground mines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 矿井局部通风 mine local ventilation

利用局部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产生的风压对井下独头巷道进行通风的方法。


3.3 压入式局部通风 forced local ventilation

主风流上风侧的新鲜空气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送人独头巷道工作面,并将作业产生的污浊空气经独头巷道排出至主风流下风侧的通风方式。


3.4 抽出式局部通风 drawout local ventilation

主风流上风侧的新鲜空气经独头巷道进入掘进工作面,面产生的污浊空气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箭排出至主风流下风侧或直接排至回风井巷的通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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