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勘探工作野外作业、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职业健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探除外)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地质勘探技术手段和方法从事其延伸业的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引用文件最新版本,以及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
GB 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MH/T 1010-2000 航空物探飞行技术规范
GB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5972-19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50194-199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GB 3787-19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地质勘探 exploration
是指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质灾害、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勘察、调查研究的活动。包括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
3.2 艰险地区 areas with hard ships and dangers
是指海拔3000m以上或者其他无人居住、自然条件恶劣、生存条件差的地质工作区。
3.3野外作业 open country work
是指在非城镇地区户外进行的地质勘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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