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的项目、技术要求、判定规则和检验周期。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现场检测检验。
本标准中的提升绞车,是指在矿井中提升或下放人员或物料、卷筒直径2m以下(不包括2m)的矿用绞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3325-1991 机器和设备辐射的噪声 操作者位置噪声测量的基本准则(工程级)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3 检验基本要求
3.1 受检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应能正常运行。
3.2 用于井下有防爆要求的提升绞车,应符合GB 16423-2006中的有关规定。
3.3 检验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3.4 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及卷简直径1.2m以下(不包括1.2m)的矿用提升纹车严禁用于升降人员。
4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4.1 机房或硐室
4.1.1 机房或刷室应有照明装置,照明应用白光,司机操作位置处的照度不应低于100Lx,且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4.1.2 操作位置处的噪声声压级不应超过85dB(A),达不到噪声标准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
4.1.3 提升绞车(不含室外安装的天轮)应安装在无爆炸介质、环境温度为5℃~40℃的机房内或环境温度为5℃~28℃的刷室内,周围应留有足够的操作和维护空间。
4.1.4 影响安全的外露旋转构件(如联轴节、开式齿轮等),应装设固定的防护装置。
4.1.5 竖井用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的,每层罐笼允许乘罐的人数和最大载重量应在井口公布。
4.1.6机房或硐室不应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应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在有效期限内,取灭火器不应需要任何工具。
4.1.7 机房或确室内应悬挂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4.2 提升装置
4.2.1 目测检查提升绞车的主轴和卷筒,不应有严重降低机械性能和使用性能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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