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设施安全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应满足的一般要求,其标准格式与内容及编写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拟建、在建或已投人运行的铀矿冶设施安全分析报告的编写。
2.术语
铀矿冶设施
具有一定规模的铀矿开采和选冶的场地、设备、构筑物、建筑物及有关设施。
3.一般要求
3.1 报告必须满足核安发(1987)32号“核工业部核设施安全分析报告审批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及“铀矿冶辐射安全管理规定”中对报告的要求。
3.2 报告应对设施的场址特征进行系统描述,对设施的潜在危险和相应的预防措施进行分析。这些分析至少应包括:
a.场址特征的综合分析:
b.基本设计标准与安全裕度:
c.操作流程与采用设备的目的和功能;
d.辐照与化学毒物的影响及防护措施:
e.废物(放射性与非放射性)的管理与控制:
f.事故及其预防措施和应急计划:
g.质量保证方案。
3.3 报告的编写与呈报,是为了使管理和审批主管部门能对有关矿冶设施建立与运营后带来的安全问题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作出可靠的评价。因此,报告应提供尽可能充分的资料,以便能对许可证的申请者或持有者的结论的正确性进行独立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4.报告的标准格式与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与内容,见附录A(补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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