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代替EJ 993-1996《铀矿冶辐射防护规定》。
本标准与EJ 993-1996相比主要进行了如下修改:
——增加和修改了部分术语及其定义;
——根据GB 18871-2002的规定修改了有关剂量限值、常见核素摄入量限值;-规定了铀矿冶职业照射剂量和公众照射剂量约束值;
——规定了废水中放射性核素排放浓度限值;
——明确了工艺废水应采取槽式排放方式;
——增加了地浸、地表堆浸、井下堆浸等辐射防护措施的要求;
——对辐射防护监测距离进行了修改;
——修改了工作场所空气中Rn-222及其子体a潜能控制浓度
——对辐射监测项目进行了部分调整,增加了个人剂量监测的内容;
——增加了放射源安全管理和辐射事故应急管理。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文辉、李先杰、徐乐昌、杨明理。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6年4月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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