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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J 348-1988铀矿冶辐射防护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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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和题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镇矿开采、矿石加工及科研实验等方面的幅射防护设计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铀矿开采、矿石加工及科研实验的辐射防护设计;也适用于这些方面的中

外合资项目的设计。对于含有铀针元素共生矿的开采、加工等方面的辐射防护设计要求,亦应参照本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2 引用标准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6763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

EJ 268   辐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纲要 

EJJ 13  铀矿冶放射防护规定


3 一般规定

3.1 辐射防护设计必须遵守“产生电离辐射实践的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制”三原则。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等的有关规定。


3.2 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设计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坚持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辐射防护措施和“三废”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同时验收的原则。


3.3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矛盾时,应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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