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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J 021-93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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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技术要求,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一、二类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三类矿山和改扩建矿山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应从技术方案、材料选用及结构设计等方面,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4条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有色金属矿山生产技术规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


第1.0.5条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基础资料


第2.1.1条  井巷工程应根据矿区地质变化规律和生产工艺要求进行设计,对竖井、斜井和其他重要工程设计,尚应取得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验证资料。


第2.1.2条 竖井、斜井施工图设计必须有工程地质检查钻孔资料,对于已有勘探资料表明,地质条件简单和不通过含水冲积层的井筒,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打工程地质钻孔:

一、在竖井井筒周围25m范围内有勘探钻孔,并有符合检查钻孔要求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二、矿区已有生产矿井,掌握新设计井筒通过的岩层物理性质、水文地质及其变化规律,并经主管部门确认。


第2.1.3条 工程地质检查钻孔布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竖井:

1.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时,可在井筒中心或距井筒中心10~25m范围内布置一个检查钻孔: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检查钻孔的位置和数量应依据具体条件而定:

2.两条竖井相距不大于50m时,可在两井筒间打工程钻孔;

3.专为探测溶洞或施工特殊要求的检查钻孔,可布置在井筒圆周范围内;4.在任何情况下,检查钻孔不应布置在井底车场巷道的上方。


二、斜井:

1.检查钻孔应沿斜井轴线方向布置,其数量不应少于三个:一个在井口:附近一个在井筒中部:另一个在井底平巷连接处附近。

2.距离不大于50m的两条平行斜井,钻孔应布置在两条井中间的平行线上;当只有一条斜井时,钻孔应布置在距井中心线10~20m的平行线上。


第2.1.4条  工程地质检查钻孔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孔深度应大于设计井深(斜井底板以下)3~5m;终孔直径不宜小于91mm,采用金刚石钻机钻进时,其终孔直径不得小于70mm。

二、检查钻孔偏斜率应控制在1.5%以内。三、工程地质检查钻孔应采用全孔取芯,其岩芯采取率:在冲积层与岩层中不宜小于75%:在破碎带及软弱夹层中不宜小于60%。


第2.1.5条 工程地质检查钻孔应提供下列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一、有关岩石力学和地表建筑物设计的技术参数;

二、对主要含水层提出岩石的渗透系数、涌水量及水质分析等水文资料;

三、岩芯RQD值的质量指标;

四、检查钻孔地质柱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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