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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2008-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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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要求、培训以及再培训的内容和学时安排。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开采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

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尾矿库运营管理的企业,以及开采河砂、砖瓦粘土、水气矿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开采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床的矿山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金属非金属矿山 metal-nonmetal mine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矿山。


2.2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 chief principal in metal-nonmetal mine

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开采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和矿长(含实际控制人)。


2.3 小型露天采石场 small quarry

年采剥总量不超过50万1,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m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


3 培训要求

3.1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3.2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应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露天矿山、地下矿山三类分别进行。


3.3 培训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组织进行。


3.4 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加强案例教学,适当安排现场教学;注重对主要负责人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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