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1条 目的和内容
为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地籍调查测量全过程的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地籍调查测量是获取和表述宗地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提供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的基础资料的一系列工作总称。工作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量。
第1.2条 依据
本实施细则以下列国家标准、规定为主要依据:
l.《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2.《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修改版
4.《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
5.国家和省有关地籍调查测量的其他规定
第1.3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镇和独立工矿区的地籍调查测量。
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测量可参照执行。
第1.4条 组织实施和管理
1.4.1地籍调查测量工作,由省国土厅实行统一管理,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2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承担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持有省级(含)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具有地籍测绘资格。
(2)测绘单位在本省承担地籍调查测量须到省国土厅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3)开展地籍调查测量,须向省国土厅上报技术设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1.4.3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的检查验收由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国土厅组织或委托验收。验收合格的成果才能提供使用。
1.4.4城镇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经审核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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