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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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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我国城镇土地估价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和价格影响因素、主要估价方法、基准地价评估、宗地地价评估程序、不同用途土地价格评估、不同权利状态下土地价格评估。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评估。

农村建设用地地价评估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本文件。

GB/T 18507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09-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地价

在市场条件下形成的土地权利价格,包括在公开市场条件下形成的客观合理价格和特定市场条件下形成的市场关联各方可接受的价格。

无特殊说明下,均指公开市场条件下形成的,一定年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价格,其空间内涵包括地表及地上、地下的一定范围,也可依据权属划分单独界定为地下空间使用权或空中使用权价格。

3.2 公示地价

以维护经济和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目标,遵循公开市场价值标准评估,并经政府确认、公布实施的地价。包括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课税地价等。

3.3 基准地价

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上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权利的区域平均价格。

3.4 标定地价

政府为管理需要确定的,标准宗地现状开发利用、正常市场条件下,于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权利的区域平均价格。

3.5 课税地价

是为课税需要,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基础测算,并由政府确定的,作为计税依据的土地价格。

3.6 土地估价

土地估价师根据估价目的和待估土地状况,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一定的估价程序,在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影响地价因素的基础上,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对待估土地在估价期日的价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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