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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倾倒废水、路边建厂养猪……云南审结1700余件环境资源案件
2018-06-06 09:38 来源:掌上春城 编辑:矿材网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6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2017年度《云南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2017年以来,云南省各级法院严厉打击环境刑事犯罪,共受理并审结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750件,类型涉及污染环境,破坏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等环境犯罪。


 《白皮书》详细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各级法院立案并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件,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21件。


 此外,2017年,全省共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包括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分别起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云南鼎锌业有限公司、云南江川仙湖锦绣旅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等。“一年来,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呈逐步上升趋势,案件涉及水域、大气、土地以及生物多样性等更加广泛的范围。”云南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向凯说。


 2008年,昆明中院率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件归口管理的“四合一”审执模式。2016年2月,云南高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步入全方位、跨越式的发展阶段。到目前为止,全省共设立18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中省高院设1个,中级法院设6个,基层法院设11个。基层法院同时设有3个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


 另外,云南确定了以昆明、玉溪、曲靖、红河、大理、迪庆6家中级人民法院为核心,分滇中、滇南、滇东南、滇东北、滇西、滇西北6个片区,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省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例1


 违法倾倒9车砷、铜超标有毒废水 选矿厂老板获刑半年


 2017年3月5日,李某某与合伙人李某、高某某以每月3.2万元的租金,向肖某某承租了位于个旧市锡城镇的个旧市新龙泉选矿厂。


 同年3月底该选矿厂开始生产,因为下雨,李某某为避免选矿厂沉淀池容量不足造成废水外 溢,联系附近村民胡某某将选矿废水拉出选厂,每车支付70元运费。


 从2017年4月4日至4月6日,胡某某先后将9车次选矿废水运至矿区采空区倾倒。经检测,废水中砷含量为10.8mg/L,超过国家标准20.6倍;铜含量11.2mg/L,超过国家标准21.4倍。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李某某主动投案。


 个旧市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案例2


 未及时查处超范围倾倒建筑垃圾 西山区城管局成被告


 2015年9月,昆明市西山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山城投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西华古莲小组开设消纳场,主要用于处置工程弃土。可在经营过程中,该公司直接将建筑垃圾违法倾倒在消纳场周边道路上,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2016年3月21日及2017年4月1日,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西山区城管局”)两次发文要求西山城投公司整改,清除建筑渣土并恢复植被原样。期间,西山区检察院于2016年11月向西山区城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加强对该消纳场的监管。可至今,消纳场超范围堆放的建筑垃圾未清除。


 为此,西山区检察院以西山区城管局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西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西山区城管局无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行政许可前经过现场查勘,此外,消纳场从2015年9月开始经营至西山区国土局函告后,西山区城管局才知道消纳场超范围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显然未履行好其应尽的监管职责。据此,法院判决,西山区城管局依法继续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西山城投公司清除渣土,恢复水土、植被。


 案例3


 村口建起大规模生猪养殖场 检察机关将宾川县环保局告上法庭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刘某在宾川县宾居镇石马村委会双墩村进村路口公路边从事生猪养殖,至2016年11月已建盖圈舍16间,总面积2988平方米,养殖生猪1086头,并建有酿酒作坊、化粪池、堆捂房等设施。


 由于养殖场严重污染环境,2016年11月10日,宾川县检察院向宾川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


 2016年11月16日,宾川县环保局对刘某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刘某交纳罚款2万元。一个月后,宾川县环保局对养殖户进行检查时发现,还有生猪300多头。直到2017年3月,宾川县环保局对养殖场进行检查,所有圈舍都没有猪,圈舍内粪便已清理干净。


 宾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宾川县环保局在对刘某进行行政处罚时,未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致使违法排污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直至公益诉讼人提起诉讼时,宾川县环保局才采取措施,封堵了排污口。因此,宾川县环保局确实存在履行法定职责不及时、不到位的违法行为。


 鉴于宾川县环保局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采取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措施,刘某已逐步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停止养殖,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法院对公益诉讼人当庭变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4


 渣土坍塌毁坏公益林 检察院状告安宁市林业局怠于履职


 华电云南发电有限公司安宁风电分公司,随意堆放施工渣土,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2016年9月17日,暴雨导致堆放的渣土坍塌形成滑坡,将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密马龙村委会的集体林地毁坏。


 事发后,安宁市林业局未对华电安宁分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2016年11月16日,安宁市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安宁市林业局履行法定职责。


 2016年12月12日,安宁市林业局立案调查处理,并约谈投资方和承包方。经鉴定,被毁坏的林木面积27.22亩,森林类别为国家级Ⅱ级公益林。2017年3月,安宁市林业局责令施工单位补种树木4842株并罚款1万元。


 2017年4月26日,安宁市检察院以安宁市林业局对毁坏林木的行为未及时进行查处、作出相应处理,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安宁市林业局依法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判决,针对林木毁坏的后果,安宁市林业局未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属于怠于履行职责行为。公益诉讼人发出检察建议后,安宁市林业局虽采取了一定措施,但被毁坏的林地植被未完全恢复,安宁市林业局应承担被毁林地后续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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