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矿业权出让分级管理改革,进行的如何?
2020-11-19 09:10 来源:自然资源报 编辑:矿材网

7号文带来哪些变化?


 为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7号文”)对矿业权出让权限划分进行了改革,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制度。


 一是调整矿业权出让权限及划分标准。7 号文对自然资源部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之间矿业权出让权限进行了调整,具体权限划分如下: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 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重要战略性矿产是指《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 年)》所列的24种战略性矿产和2017年国务院确立的新矿种(天然气水合物)。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是指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 种矿产。其他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7号文不仅对矿业权出让权限进行了调整,还对矿业权出让权限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按照矿种划分不同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权限,并将战略性矿产作为划分矿业权出让权限的一个重要标准,即重要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出让由自然资源部负责,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矿业权出让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二是赋予地方更大自主权。7号文对战略性矿产以外的其他矿种矿业权出让权限不作具体规定,仅是明确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赋予地方更大自主权,使得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出让权限,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三是实行探矿权四级出让登记管理制度。按照7号文改革精神,探矿权出让登记权限划分不再与采矿权相区别,由实行两级出让登记管理调整为四级出让登记管理,即除了由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外,还将由市级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


地方如何划分矿业权出让权限?


 为贯彻落实7号文,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相关配套文件,对矿业权出让权限划分作出了具体规定。地方已出台的配套文件,以矿种作为划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权限的主要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的矿种有较大差异性。有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出让权限下放幅度较大,仅负责煤炭、煤层气、 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 11 种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除战略性矿产以外的其他矿种矿业权出让均下放给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比如浙江、重庆等省(市)。


 有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的矿种较多,负责除自然资源部权限外的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部分非金属矿产和部分水气矿产等矿业权出让登记。


 有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和部分重要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比如湖北省自然资源厅除负责煤炭、煤层气等11 种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外,还负责地热、油页岩、二氧化碳气、银、铂、锰、铅、锌、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矿泉水15种重要矿产及宝玉石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二是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出让权限大幅增加。从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台的配套改革文件来看,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仅负责出让的矿种数大幅增加,而且出让权限大幅增加,既负责储量为大、中型规模的采矿权出让,还负责探矿权出让,将成为今后矿业权出让的力量。


 三是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出让权限相对较小。从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台的配套改革文件来看,大部分省(市、区)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仅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少部分省(区、市)内县级矿业权出让权限,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总体来看,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出让权限相对较小。


如何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按矿种划分矿业权出让权限,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制度,有利于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从制度上防止地方越权出让登记,以及防止规避人为将大型矿床化整为零、分割出让等问题;有利于推进矿产资源领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因地制宜制定本地权限划分政策,充分调动地方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贯彻落实好矿业权出让权限改革,既要加强对地方指导和宏观调控管理,实现“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又要跟踪总结经验做法,为矿产资源法修改积累实践经验,推进权限划分规范化、法律化。


 一是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做到“放得下、接得住”。矿业权出让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是一项权属确认,也是一次资源配置,既要依法依规严格按程序进行出让登记,也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优化矿山布局等。基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大幅增加,工作任务和工作难度也会相应大幅增加,而基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人员力量不足、专业人员缺乏等问题。要顺利接住矿业权出让权限,特别是对刚接手的探矿权和大型储量规模的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加大对基层矿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管理人员素质和 业务能力,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加以指导解决,推动提高基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矿业权管理水平。


 二是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实现“放得下、管得好”。随着中央简政放权改革向纵深推进,矿业权管理中的一些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已取消,传统的行政管理抓手逐步退出,迫切需要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要求,重新设计管理抓手,实现“放得下、管得好”。比如,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制度,增强矿业权设置区划制度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从源头上加强矿业权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合理性;充分开发利用全国统一配号系统中矿业权登记数据信息,加强对各矿种、各地区矿业权设置的监测、统计、分析研判,加强宏观调控管理,提高矿业权出让工作科学性;以全国统一配号系统为抓手,加强对矿业权出让、登记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违规行为,规范出让、登记工作。


 三是跟踪总结经验做法,加快推进权限划分规范化、法律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要求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府特别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法律制度。为使改革与法治携手并进,相得益彰,实现改革和立法相衔接,需要及时总结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划分改革经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修改中予以明确,上升到制度层面,推进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规范化、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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