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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资源税法》即将发布,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也将收费
2017-11-21 08:36 来源: 编辑:矿材网

前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税收法定原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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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01 关于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看点02  关于征税对象

《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矿产品原矿和盐。考虑大部分矿山企业实行采矿、选矿一体化生产并主要销售选矿产品,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政策明确,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产品,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矿产品和盐,矿产品是指原矿和选矿产品。



看点03 关于税目税率

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列明了20多种主要矿产品税目,其他矿产品税目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为保持税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征求意见稿》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统一列明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盐4大类、146个税目。对新探明的矿产品,由国务院提出税目、税率建议,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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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04 关于计征方式和应纳税额

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后,对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已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难以控管的少数应税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对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其中,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根据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不同形态,分别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原矿、选矿和盐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确定。


看点05 关于税收优惠

《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暂行条例》和资源税改革政策规定,明确了4项减免税情形:


一是考虑到油气生产、运输过程中需耗用油气资源的工艺特点,对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油气免税;


二是考虑到深水油气勘探开发技术复杂、投资大、风险高,为支持深水油气勘探开发,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油气减征30%资源税;


三是考虑到衰竭期矿山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30%资源税;


四是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从低丰度油气田、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认定,减征20%资源税。


此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看点06 关于对水等征收资源税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水、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起在河北省实施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并将扩大试点范围。考虑到水资源税改革处于试点阶段,水资源税制度仍需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同时,对森林、草原等其他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的条件还不具备。为保障征收水等资源税有法可依,《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可以组织开展水等资源税改革试点,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通过法律予以规定。


看点07 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油气资源缴纳资源税问题

《征求意见稿》明确,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并缴纳矿区使用费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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