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修订后的《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严格规范了自然保护区内资源的适度利用。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突出了“环保优先”原则,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增加了管理监督自然保护区的措施。同时,《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其应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条例》提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进入实验区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条例》强调,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取土、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县级以上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